广东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国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恢210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朱墈村三塘西路北侧工业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6427251K。

法定代表人齐志友。

被执行人武汉国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商号商城-丽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51842049P。

法定代表人邓江**。

申请执行人广东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国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700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5823元,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执行人员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所在地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恢210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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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张 恒

审判员  杨方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