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4594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广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鞍山西路83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蒙金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礼谦,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广西坤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太白社区建德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赵梦东。
原告广西贺州市广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坤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广西贺州市广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广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广西贺州市广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邱华英
书 记 员 邓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