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7049号之一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0H9NK8H。
法定代表人:周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守忠,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钰华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8472712XQ。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
被告: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6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AG2Q83。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
被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宝城工业南路6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5778233D。
法定代表人:龙江。
被告:浙江**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天柱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94566518R。
法定代表人:邱永前。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盈绿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4.44元,财产保全费527.55元,合共1061.99元,由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群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