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9398号 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宝城工业南路6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龙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望江二街5号2605房。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实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 法定代表人:丁彤。 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然涂公司)与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鑫宏远创公司广州分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远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然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宏远创公司广州分公司、鑫宏远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自然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74661.51元,赔偿经济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43194元(以拖欠工程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共182天,为43194元),以上合计517855.51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名称变更前为佛山市顺德自然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变更为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中山市三角上筑雅苑项目一期一标段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完成三角上筑雅苑项目一期一标段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合同含税总价为1115395.81元,开工时间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30日竣工,合同总工期40个日历天,实际开工时间以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书面通知为准。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整体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至已确认完成产值的80%,结算完毕后1个月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7%,工期保修期支付剩余3%。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完毕。原告与被告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在2019年针对工程量增加签订了补充协议,增加了220595.72元,并约定按固定总价+变更签证+其他方式进行最终结算。原告与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经结算核对后签订了工程供销结算单确认最终结算金额1406727.58元,已支付932066.07元,保修金42201.83元在2021年12月26日到期。故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尚拖欠原告工程款474661.5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置之不理或借口推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诉讼过程中,自然涂公司明确其第二项诉求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鑫宏远创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远创广州分公司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其答辩意见如下:一、我方不存在拖欠原告款项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我方付款前,原告应当向我方递交工程进度款申请及详细资料(书面版和电子版),并出具已完工并完成核算产值或结算产值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3%),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向我方提交了书面版和电子版资料,同时也未向我方出具发票。二、我方不存在***约行为。原告向我方主张赔偿经济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首先,我方并不存在***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其次,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即便法院认定我方确实存在***行的行为,原告也无权在没有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向我方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最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系因我方存在逾期付款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具体经济损失明细。因此,原告向我方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或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本院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然涂公司登记成立于2006年2月25日,其名称于2019年7月18日由佛山市顺德自然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4日,自然涂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018年10月1日,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作为甲方、建设单位)与自然涂公司(作为乙方、分包单位)签订《中山市三角上筑雅苑项目一期一标段外墙涂料施工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合同),部分约定及载明如下:工程名称为三角上筑雅苑项目一期一标段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工程地址位于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福源南路、和谐路附近;乙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承包,承包范围包括:三角上筑雅苑项目一期一标段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图中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6#外墙外墙涂料施工工程];承包方式:甲分包(涂料为甲供材),总价包干施工;合同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额,其中不含税价格1082908.55元、增值税税额32487.26元(按法定增值税税率3%计算),合计含税价格1115395.81元;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工程合同价款计价方式及明细: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总工期:开工时间2018年10月20日,竣工时间2018年11月30日,合同总工期共计40个日历天;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确认的现场通知为准,各节点工期、区段工期按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经甲方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之日;甲方驻工地代表李长江先生,代表甲方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代表(或授权人)签署;甲方委托广东**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先生;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技形象进度支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经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付款依据;工程款按照以下进度拨付:(1)本工程无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乙方每月25日上报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及产值,经监理、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支付该月已确认完成产值的70%;(3)乙方的施工进度未达到甲方要求的施工节点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施工进度满足甲方要求;(4)工程整体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至己确认完成产值的80%;(5)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7%;(6)合同结算价款的3%为质保金,在工期2年保修期满后,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且签字确认后,甲方无息支付乙方全部质保金;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格式编制工程进度款申请单及详细资料,呈交一份书面版和一份电子版给甲方,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该期工程进度款;对乙方的各种违约金、甲方代付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甲方在办理前述的每一笔付款手续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已完工并完成核算产值或结算的产值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甲方收到乙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过防伪税控系统抵扣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向乙方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使用虚假发票、或伪造、变造的发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票面金额20%的违约金,对由此引起的甲方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双倍赔偿。同时,甲方可将乙方列为不合格供方,并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等。 2019年,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自然涂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中山市三角上筑雅苑项目一期一标段外墙涂料施工工程补充协议一》,部分约定及载明如下乙方工作内容调整如下:1、增加一期一标段范围护角条供货及施工;2、增加一期一标段范围总包未施工的落水管涂料施工;3、增加一期一标段范围总包未施工的外立面铝窗及栏杆成品保护及滴水线施工;4、扣减一期一标段范围入户花园未做面漆工作内容。原合同含税总价为1115395.81元,其中不含税价格为1082908.55元、增值税税额32487.26元(按法定增值税税率3%计算);现将原合同总价调整为1335991.53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款1297079.16元;税款38912.37元(按法定增值税税率3%计算);本补充协议实际调增价款为220595.72元,其中不含税价款214170.6元;税款6425.12元(按法定增值税税率3%计算);具体价格组成详见附件1补充协议合同清单;本补充协议价款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等。自然涂公司称前述补充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则称不记得具体签订时间。 自然涂公司称案涉工程实际施工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于2019年2月份完工,于2019年12月26日验收,于2019年3月交付,于2020年4月14日结算;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则称案涉工程于2018年7月18日开工,于2019年12月底验收并交付,完工时间不清楚。为证明上述事实,自然涂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工程(供销)结算单、竣工验收单、保修金结算审批表、工程款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但其工程(供销)结算单、竣工验收单、保修金结算审批表为彩印件,并称前述证据由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签名**后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自然涂公司,自然涂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对应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确认前述工程(供销)结算单,但不确认竣工验收单及保修金结算审批表。经查,1.工程(供销)结算单载明案涉工程合同价款1335991.53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406727.5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3%,已付款932066.07元,保修金42201.83元,保修金到期时间2021年12月26日,备注一栏载明:结算应付未付金额(不含保修金)432459.68元,保修金42201.83元,保修期两年,履行保修责任后支付100%,需开票金额474661.51元等。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于发包方加盖了公章,自然涂在承包方处加盖了公章,但均未载明落款时间。自然涂公司称前述结算单于2020年4月14日签订,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则称不记得签订时间。2.竣工验收单载明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验收日期处为空白,验收内容为5#6#外立面涂料、5#6#架工层涂料、5#6#阳台涂料、5#6#屋面涂料,验收结论一栏载明上述工程内容已按设计及有关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完毕,经检查工程无甩项、漏项,同意验收,施工单位处加盖了自然涂公司项目专用章,监理单位处加盖了广东**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部(22)印章并有***字样的签名,建设单位处有两人员签名,但均未载明落款日期。自然涂公司称前述竣工验收单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3.保修金结算审批表载明致: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根据我公司承接的融创中山三角上筑雅苑项目期三角上筑雅苑项目一期一标段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的结算协议书约定,至2021年12月26日保修期满,申请返还保修金(结算价款的3%),现承包人申请退还该笔保修金42201.83元,房修公司意见、物业公司意见、客户服务部意见、工程管理部意见一栏均有人员签名。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否认前述签名人员系其员工。4.2021年1月9日,自然涂公司***远创广州分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474661.5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复印件下方有载明由***于2021年1月13日签收,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否认***系其员工,但确认前述发票已抵扣。 自然涂公司与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406727.58元,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已付款932066.07元。自然涂公司称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尚欠其工程款474661.51元(含保修金)未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于2022年6月7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与自然涂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自然涂公司主***远创广州分公司尚欠其工程款474661.51元(含保修金)的事实,有自然涂公司提交的工程(供销)结算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亦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确认。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主张自然涂公司未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向其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单及详细资料的书面版及电子版,亦未向其开具发票,故其有权拒绝付款。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包人的主要义务系向承包人支付对应的价款。虽然案涉合同约定了自然涂公司应按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指定的格式编制工程进度款申请单及详细资料的书面版及电子版,但该前述约定并非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拒付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其次,自然涂公司已开具案涉工程款对应的增值税发票,虽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否认收到该发票,但其确认已抵扣该发票,故本院认定自然涂公司已***远创广州分公司交付了案涉工程款对应的增值税发票,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以自然涂公司未开具对应的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后,自然涂公司现已通过诉讼方式要求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74661.51元(含保修金),且保修金返还期限亦已届满。综上,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应向自然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74661.51元。另,自然涂公司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付款违约金实质系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至今未向自然涂公司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自然涂公司仍有权要求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支付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鉴于无证据反映自然涂公司已按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流程***远创广州分公司提交有关书面材料,故本院酌定案涉利息损失从自然涂公司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7日起计付,自然涂公司诉请案涉工程款利息损失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鑫宏远创公司对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的本案债务依法应共同承担。 被告鑫宏远创广州分公司、鑫宏远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4661.51元及利息损失(以尚欠工程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6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8元,减半收取计448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109元,合计7598元(已由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4元,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64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