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自然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04执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自然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杏坛镇齐杏居委会河北四路3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自然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687743.3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12日、6月20日、7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3、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依法向江门市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或线索。
5、本院于2018年8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