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3111号
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宝城工业南路6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龙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锦龙居委会锦绣新村锦绣横路2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然涂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顺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然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被告绿地顺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自然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10678.4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980.53元(以到期应付工程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应付之日即2022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暂计至2023年1月28日为90天,共13980.53元);上述合计324659.02元;原告自然涂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确认变更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顺德绿地尚品花园项目外墙多彩漆工程的《外墙多彩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负责顺德绿地尚品花园项目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地点在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甲乙双方在15天内重新核定工程量,并以此作为工程量进度款支付依据,工程结算时再按实结算。工程量计算原则:按实际施工图纸展开面积进行计算。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及被告绿地顺德公司认定的变更工程量时,经被告绿地顺德公司、监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内实际完成总价款的70%,工程检测合格,竣工资料移交完毕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期满后60个日历天内,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在2017年11月24日签署了《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2857713.88元。结算后被告对剩余工程款一直未能按期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310678.49元,被告于2021年12月29日出具交付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诺在2022年10月29日到期足额兑现。但该商票在发起提示付款后,银行在2022年11月4日反馈“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故请求判令被告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之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根据双方签订之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绿地顺德公司辩称,一、被告绿地顺德公司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无异议,但被告认为该笔款项及利息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无权向被告绿地顺德公司主张该款项及利息。二、在坚持以上意见的基础上,如法院认为该笔款项未过诉讼时效,双方未约定任何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绿地顺德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没有任何依据。三、退一万步讲,即便法院坚持认为被告绿地顺德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绿地顺德公司认为原告主张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计算利息没有依据,理由如下: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为中小企业,被告绿地顺德公司为大型企业,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条例;2.即便原告有证据证明上述第1点的内容,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原告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但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未曾告知被告绿地顺德公司相关情况,因此,该条例对被告绿地顺德公司不发生效力;3.该条例仅为政府规章、管理型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而民商事审判关于民事权利义务部分的判案依据应为宪法、法律、司法解释、最高院指导案例等。而不是政府规章。因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不应作为判案依据。四、关于利息标准及起算日期,被告绿地顺德公司认为利息标准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即按一年期LPR计算。而起算日期,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其在汇票到期后曾向被告绿地顺德公司主张过该笔款项,基于公平原则,利息应当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取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25日,原告自然涂公司、被告绿地顺德公司签订了《外墙多彩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下内容:被告绿地顺德公司将顺德绿地尚品花园项目外墙多彩漆工程发包给原告自然涂公司;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时,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0%;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及被告绿地顺德公司认定的变更工程量时,经被告绿地顺德公司、监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内实际完成总价款的70%;工程检测合格,竣工资料移交完毕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60个日历天内,由原告自然涂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双方核算后,无息退还;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等内容。
《外墙多彩漆工程验收报告》中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落款日期书写为2016年12月20日。
2017年11月24日的《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中确认合同价款为1052958.27元,增减价款为1804755.61元,结算价款为2857713.88元。原告自然涂公司、被告绿地顺德公司均盖章予以确认。
被告绿地顺德公司向原告自然涂公司支付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案涉310678.49元工程款,该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21年12月29日,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9日,交易结果为签收方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告绿地顺德公司对于欠付的工程款的金额为310678.49元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结合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有无依据。结合争议焦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被告绿地顺德公司向原告自然涂公司支付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21年12月29日,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9日履行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义务,诉讼时效中断,自本案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故本案诉请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绿地顺德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自然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10678.49元。
二、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外墙多彩漆工程施工合同》虽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原告自然涂公司存在未收取工程款的法定孳息的损失,故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对超出的利息标准部分不予支持。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外墙多彩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检测合格,竣工资料移交完毕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60个日历天内支付,质保期为两年。原告自然涂公司主张从2022年10月29日起计算利息未超过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时间,故本院支持利息以310678.49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0678.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10678.49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3084.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91元,由被告绿地集团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79.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