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13民初14297号
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宝城工业南路6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5778233D。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典***花园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2617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然公司)与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天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联公司支付工程款863310.9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27537.30元;2.确认自然公司在天联公司欠付工程款863310.93元范围内对玺樾九里项目十社5-6号楼外墙涂料、保温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4日,自然公司与天联公司就玺樾九里项目签订《玺樾九里项目十社5-6号楼外墙涂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Y-CQTL-2020-018)(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暂定价为5221693.18元;自然公司包工包料负责施工;工程地点为重庆市巴南区XXXXXX;付款方式:1.无预付款,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周期,每月支付上月工程量的80%作为进度款。2.竣工付款:本合同工程完工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并经甲方审核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款的90%。3.结算付款: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或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使用后,乙方将本项目竣工结算的资料报甲方,经甲方审定后,甲方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需提供100%发票)。4.质保期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满后且乙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申请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支付本合同结算总价剩余的5%给乙方。5.若分期或分批开工,则进度款的支付,也须分期或分批进行。合同签订后,自然公司按期按质完成外墙涂料、保温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双方于2021年3月23日作了最终结算,签署了《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确认结算金额为5040665.28元。双方于2021年5月28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确认:因天联公司逾期支付原合同约定的下表工程进度款,天联公司应向自然公司支付违约金227537.3元。天联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4177354.35元,尚拖欠工程款863310.9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27537.30元,自然涂料公司遂诉请如上。
被告天联公司辩称,1.对于自然公司主张的欠付款1090848.23元无异议,但天联公司认为应当扣除自然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合同约定工期6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20年3月17日,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共计工期为218天,存在逾期102天的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2.案涉工程补充协议中已经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该违约金包括了所有逾期付款的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自然公司再行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任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3.案涉项目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不宜再折价拍卖,自然公司主张要求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天联公司(作为甲方)与自然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玺樾九里项目十社5-6号楼外墙涂料、保温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施工;工程地点为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轻轨站旁;工程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关资料,包括玺樾九里项目十社5-6号楼外墙涂料保温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完成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通过的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合同含税总价为5221693.18元;付款方式:1.无预付款,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周期,每月支付上月工程量的80%作为进度款。2.竣工付款:本合同工程完工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并经甲方审核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款的90%。3.结算付款: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或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使用后,乙方将本项目竣工结算的资料报甲方,经甲方审定后,甲方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需提供100%发票)。4.质保期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满后且乙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申请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支付本合同结算总价剩余的5%给乙方;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节点工期逾期,其中非关键点工期虽逾期但能保证关键节点工期不逾期的,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非关键节点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0.5‰的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关键节点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1‰的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后,自然公司按约完成施工,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21日竣工验收,于2020年11月3日移交天联公司。2020年11月30日,自然公司就玺樾九里项目十社5-6号楼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工期向天联公司作出案涉工程工期说明:案涉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且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原定于5月20日完工,由于外架拆除影响了11天,下雨影响了35天,项目安全停工10天,实际完工时间为7月14日。由于项目上的其他原因验收时间为10月21日。天联公司对上述工期说明确认情况属实。2021年3月23日,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列明合同金额、变动金额(包括减少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奖罚、争议等)、往来款增减小计(包括代缴政府规费、代扣水电费、其他扣除金额等)等内容,其中奖罚、争议、其他扣除金额均列为无,并确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5040665.28元,其中保修金252033.26元,并载明保修期起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
2021年5月27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因天联公司逾期支付施工合同约定的下表三笔工程进度款,天联公司应向自然公司支付违约金227537.30元,天联公司按约定支付完毕违约金后,自然公司无权再要求天联公司就施工合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天联公司累计支付自然公司工程款4177354.35元,尚欠工程款863310.93元、《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227537.30元。自然公司已向天联公司开具金额为5268201.58元的增值税专业发票。
另查明,自然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涂料涂装工程等。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自然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竣工报告、重庆玺樾九里5-6#楼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工期说明、《5-6号楼外墙保温涂料移交单》、工程款发票、《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自然公司与天联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案涉工程完成结算,确定结算金额为5040665.28元,其中包含保修金额252033.26元(5040665.28元×5%),天联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177354.35元,尚欠工程款863310.93元,其中质保金252033.26元,其余工程款611277.67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或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使用后,乙方将本项目竣工结算的资料报甲方,经甲方审定后,甲方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需提供100%发票);质保期满后且乙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申请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支付本合同结算总价剩余的5%给乙方”,质保期于2022年10月30日届满,且自然公司已通过来院诉请天联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故本院对自然公司诉请天联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863310.93元(含质保金)予以支持。对于自然公司诉请天联公司支付违约金227537.30元,符合《补充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天联公司辩称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天联公司确认自然公司提交的玺樾九里项目十社5-6号楼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工期说明载明的内容:“案涉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且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原定于5月20日完工,由于外架拆除影响了11天,下雨影响了35天,项目安全停工10天,实际完工时间为7月14日。由于项目上的其他原因验收时间为10月21日。”,可见天联公司确认了外架拆除、下雨影响、项目安全停工等非归属于自然公司原因导致延期完工,以及因项目上的原因导致验收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且天联公司在确认工期说明后,双方办理最终结算时未进行逾期竣工扣款,而且《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中列有奖罚、争议、其他扣除金额的项目,双方结算的该部分项目的金额均为无,应视为天联公司对工期不予扣罚,故本院对天联公司主张扣除自然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金的辩称不予支持。
关于自然公司诉请确认其就天联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所施工的玺樾九里项目十社5-6号楼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结合施工合同约定,自然公司对除质保金外的欠付结算金额611277.67元(结算总金额5040665.28元×95%-已付款金额4177354.35元)行使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为双方办理结算之日即2021年3月23日,自然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来院起诉确认优先受偿权,已过十八个月的除斥期,故本院对该部分欠付工程款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对于质保金252033.26元部分,质保期于2022年10月30日届满,并在本案起诉时主张天联公司付款,故自然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在十八个月的除斥期内,本院对自然公司诉请在天联公司在支付工程款252033.26元范围内对其对所施工的玺樾九里项目十社5-6号楼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天联公司未举证证***九里项目十社5-6号楼已经全部交付业主,不宜再折价或拍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且,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就已经成立,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故本院对天联公司该辩称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3310.93元、违约金227537.30元;
二、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252033.26元范围内对玺樾九里项目十社5-6号楼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14元,减半收取7657元,由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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