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民终5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恒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橫荷峡山西路300号恒美花园2号楼首层商铺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宝城工业南路6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恒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2民初1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法院向清远市恒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恒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清远市恒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