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自然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84执6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自然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河北四路3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577823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雁前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4896529H。
法定代表人:陈健雄。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顺德自然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784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工程款2253416.28元及利息、迟延利息、诉讼费38010.10元,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25314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房地产已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案债权已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申请参与分配(或参与“执转破”处理)。经向相关机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784执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