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津沛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沛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3282号
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53号-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沛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长海创业基地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沛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沛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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