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津沛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沛科交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1民初7844号
原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
法定代表人:**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灿,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沛科交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B栋130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沛科交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83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915.5元,由原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正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