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泽百向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璠宝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润泽百向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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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民终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璠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




法定代表人:刘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润泽百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壹都文化广场**22-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芙蓉,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海璠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璠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润泽百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1)浙059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与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璠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591民初第103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四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依法改判支持璠宝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3.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润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仅凭润泽公司提供的璠宝公司确认返工处理的一条聊天记录和润泽公司单方发出的解约通知就认定未按约履行的过错方全部是璠宝公司,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具体分析如下:1.从参与主体地位看,璠宝公司无法左右施工流程和施工进度。2.本案中润泽公司的义务不仅是按约支付合同价款,提供符合的安装条件也是其义务之一,在其无法提供的情况下,璠宝公司有权行使抗辩权中止安装。3.关于深化图和尺寸测量问题。如没有深化图纸,合同要求的定制家具,璠宝公司无法制作,这节事实是清楚的,不存在争议。4.关于润泽公司擅自拆除已安装木饰面性质的界定问题。一审法院未认定该行为是润泽公司的违约行为,反而认定是璠宝公司违约。璠宝公司认为,2020年8月8日之前,合同在正常的履行过程中,润泽公司的行为只能表明其单方毁约,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清楚无误。这是严重的违反诚信的行为,也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润泽公司违约在先,而且是根本违约,因为合同明确约定由璠宝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5.一审认定要退还货款201229元属事实认定错误。双方签订的合同所附的报价单备注1明确说明报价不含税金,17万为包干价。后根据润泽公司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购五金件,201229元只有15300元是合同已付货款。另外发票已开具给润泽公司,税金在璠宝公司开票时已通过系统上缴税务局,即使认定要退还货款,在润泽公司没有退还发票的情况下(前提是可以红冲作废)该部分款项不应包含在其中。二、一审法院援引《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确认合同于2020年8月8日解除,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润泽公司擅自拆除已安装木饰面,违约在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过错方完全在润泽公司,故其无权行使法定解除权。鉴于案涉合同已实际不可能履行,璠宝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润泽公司应赔偿璠宝公司的全部实际损失和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三、一审法院遗漏了对拆除已安装木饰面的处理。即使法院判决要求退款,也应同时要求润泽公司退还封存的全部木制品。综上,一审法院采信了润泽公司提供的片面的证据,而缺乏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关键事实的查明,导致做出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的裁判意见,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驳回润泽公司的一审主张。




润泽公司辩称:第一,不存在一审基本事实未查清的情形。本案一审判决并非单凭润泽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和单方发出的解约通知认定璠宝公司未按约履行的责任。原审庭审中,璠宝公司认可相关的货品拆除运回后未再交付,也认可并未到现场进行测量提交深化图纸,原审在璠宝公司认可相关事实以及双方提交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过错认定并无不当。璠宝公司所谓的前序工种及基础返工,并不能说明润泽公司未提供符合安装的条件。若现场不符合安装条件,璠宝公司不可能下单安排生产,更不可能进行安装,也不可能拆除返工。璠宝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未提交深化图纸,未提交全部货品及提交的货品存在质量问题,拆除后未再提交等事实都做出了承认。根据禁反言的相关规定,璠宝公司在二审的否定并不能够改变一审已查实的相关事实。二、一审关于退还货款201229元的认定,并无不当。案涉合同解除后,相关的交易货款璠宝公司理应返还。其中,五金件产品部分属于璠宝公司购买错误,部分未提交,部分在拆除的产品上,该部分的货款璠宝公司理应返还。至于发票,璠宝公司开具了85000元的发票,而且85000元的发票按照税务的相关处理规定处理即可,不属于案涉纠纷的处理范围。三、一审适用法律得当,一审中璠宝公司确认相关货品拆除回厂返工后并未再交付,其承认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认可案涉合同已实际不可能履行。在此基础上,原审援引合同法法定解除权并无不当。璠宝公司并未交付案涉合同项下所有货品,且将拆除的相关货品回厂返工,不存在已拆除木饰面遗漏处理的情形。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解除合同及璠宝公司应返还款项,润泽公司并无异议。对于璠宝公司违约给润泽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审并未认定,润泽公司并不认可。但是考虑到璠宝公司注册地址虚拟,无实际经营场所等客观现状,为减少损失润泽公司并未就此部分提起上诉。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璠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润泽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一、解除双方于2020年6月3日签订的《项目合同》;二、要求璠宝公司返还润泽公司已付款项201229元,并赔偿损失127409.93元,合计328638.93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璠宝公司承担。




璠宝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一、润泽公司立即向璠宝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7000元;二、润泽公司支付违约金34000元,以及7月8日至8月8日期间产生的仓储费、误工费、管理费合计3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3日,润泽公司因湖州保利堂悦楼处(样板间内)精装修需要,与璠宝公司签订了《项目合同》一份,约定润泽公司就案涉样板房精装修项目向璠宝公司采购房门、玻璃移门、背景墙、衣柜、盆柜等成品板材;包干合同总价170000元不作调整(地面、顶(地面钢安装按约定单价另计);预付合同总价的50%货款,送货安装前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0%,安装完成业主验收交房后7天内付清余款;璠宝公司须按施工图纸完成所有清单工作内容(合同签订8个工作日内提供详细深化图纸),产品质保期一年(自房产公司完成验收之日起算);璠宝公司在润泽公司打款后26天完成货物定制即2020年7月4日;货到甲方房产公司现场后,璠宝公司在接到甲方房产公司通知后4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即2020年7月8日完成所有工作;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为按每一间房间验收,符合房产公司交房标准。璠宝公司逾期交货,每日按延期交货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润泽公司;润泽公司逾期付款,每日按延期交货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璠宝公司,璠宝公司供货期相应顺延。合同签订后,润泽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7月13日、7月18日、7月22日向璠宝公司支付85000元、16173元、68000元、32056元,合计201229元。2020年8月1日,润泽公司微信告知璠宝公司供应的成品房门尺寸、规格不符合要求,璠宝公司同意返厂处理。2020年8月2、3日,润泽公司组织人员现场拆除案涉板材成品,并进行封存。2020年8月4日,润泽公司向璠宝公司发送催告函,函告璠宝公司未按约及时足额供货,且其送至现场的产品(约合同范围的30-40%)经业主现场验收发现柜体及背景木饰面材料与样板不一致,规格型号亦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璠宝公司限期3日内整改并足额供货。2020年8月5日,润泽公司再次微信通知璠宝公司案涉板材成品现场验收全部不合格,责令限期三天内整改合格。嗣后,璠宝公司未向润泽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板材成品。2020年8月8日,润泽公司向璠宝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认为璠宝公司限期未予整改,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璠宝公司认可于当天收到该份通知书。现润泽公司追讨未果,纠纷成讼。另查明:璠宝公司当庭陈述,其未按合同约定向润泽公司提供详细深化图纸,也未对装修现场进行测量。




一审法院认为,润泽公司与璠宝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璠宝公司应在收到第一笔款项85000元完成货物定制并在收到安装通知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实际上,润泽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支付了第一款款项85000元,即璠宝公司应于2020年7月7日前完成货物定制,又根据合同约定,润泽公司应在璠宝公司送货安装前再支付68000元,该笔款项实际的支付时间为2020年7月18日,即润泽公司实际上于2020年7月18日履行了该笔款项的付款义务,此时,璠宝公司已负有履行对案涉样板房按合同约定进行送货安装的义务。根据润泽公司提供的催告函、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拆除照片等证据,结合双方当庭陈述,能够证明润泽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已向璠宝公司提出交付的部分成品存在尺寸、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异议,璠宝公司于当天表示返厂处理,润泽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及8月5日再次催告璠宝公司三天内进行整改并足额供货,但璠宝公司后续仍未按合同要求再提供产品。从合同约定的“接到安装通知后4个工作日安装完成”的约定来看,璠宝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润泽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润泽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向璠宝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且璠宝公司于当天收悉,故案涉《项目合同》于2020年8月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璠宝公司交付的成品因验收不合格已全部拆除,其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璠宝公司应当于合同解除后及时返还全部已付价款;因璠宝公司未及时返还价款,润泽公司确存在利息损失。故对于润泽公司主张璠宝公司返还已付款项201229元以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以2012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7日的利息损失为10007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关于润泽公司主张璠宝公司赔偿其另行采购差价损失43095.8元的诉请请求,润泽公司仅提供采购材料款的支付凭证,未能充分证明该材料款与案涉样板房精装修项目之间的关联性,故润泽公司该项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润泽公司主张璠宝公司赔偿其因未按期完工及整改的罚款81000元的诉请请求。根据工程罚款通知单,罚款对象为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润泽公司,且润泽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该罚款是因璠宝公司产生,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罚款已由润泽公司实际支付的事实,故润泽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关于璠宝公司主张润泽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7000元的反诉请求。璠宝公司认为案涉精装修项目未如期完成,系因交货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润泽公司怠于履行对交货现场的整改义务所致,故璠宝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本院认为,璠宝公司当庭认可其未按合同约定向润泽公司提供详细深化图纸,也没有对装修现场进行尺寸测量,且在润泽公司要求其返工处理时,其同意该要求,可见,璠宝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具备安装条件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且璠宝公司经润泽公司催告后仍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板材成品,以致装修未能按约完工。故案涉合同未按约履行系璠宝公司的过错所导致,璠宝公司在未履行其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主张润泽公司支付剩余尾款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璠宝公司主张润泽公司支付违约金、仓储费、误工费、管理费的反诉请求,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润泽公司和璠宝公司之间签订的《项目合同》于2020年8月8日解除;二、璠宝公司返还润泽公司已付款项20122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007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7日,次日起以20122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三、驳回润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璠宝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璠宝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195元,由润泽公司负担1897元,由璠宝公司负担3413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912.5元,由璠宝公司负担。




璠宝公司二审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施工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6月20日璠宝公司就将案涉精装房木饰面深化图PDF、CAD制图发送给润泽公司驻场经理祝军。证据二,项目部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1.璠宝公司的安装完全有赖于前序工种的配合,无法越过前序工种。2.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多个工种协调施工困难。证据三,璠宝公司代表王经理与祝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王经理发送“湖州保利堂悦创意样板房”的工程联系单,内容为因施工现场基础未完成,4次上门无法复尺。提供样品,未得到签字确认等内容,要求润泽公司给予合理的施工计划表。但润泽公司并未理会。证据四,施工群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璠宝公司第二次明确表示基础施工有重大瑕疵,导致木饰面无法安装的声明,璠宝公司行使抗辩权,中止安装。证据五,徐福成与祝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在8月1日再次向润泽公司驻场经理表明现场因不符合安装条件,没有正常安装的问题。证据六,璠宝公司代表王经理与祝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1.祝军发送审定的“湖州保利五金表”要求璠宝公司代为采购。2.聊天记录中祝军上传图片指出B户型主卧软包做错,灰影色差太多,不能安装。璠宝公司回复“没有关系,返厂处理,做到你满意为止”。但并不表明璠宝公司对此认可。证据七,施工现场A、B户型被拆除的照片,证明材料运送到现场大部分已经安装完成,后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全部拆除。证据八,五金及增补表,证明该表单是通过微信发送祝军确认,2020年7月18日润泽公司支付的32056元并非原合同价款,而是代购的五金及增补款,一审法院并未查明。证据九,璠宝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徐福成与祝军的聊天记录,证明润泽公司明确表示已运送到现场的板材没有问题,符合要求。证据十,璠宝公司针对A、B户型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




润泽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至证据六,聊天记录内容不完整,不能达到璠宝公司证明目的。证据七,不能够证明相关的产品已全部运到现场,另外根据璠宝公司的证明目的,可以确认相关的产品是不符合要求导致拆除的。证据八,32056元是7月22日支付,该款项实际上是因为璠宝公司一直没有交货,并且在当时时间很紧的情况下提出要求追加的款项。证据九,不能够证明璠宝公司的证明目的,祝军明确说的是要交货,祝军这里的“现场这些不算问题”,并不是说璠宝公司现场所交的货没有问题,而是说基层并没有问题。证据十,真实性有异议,系璠宝公司自行制作的,并非客观事实。




本院审查认为,璠宝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七,润泽公司对真实性并未提出实质性意见,本院予以认定,但本案是评判璠宝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上述事实并不能证明璠宝公司不存在违约的事实。证据八,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璠宝公司代购部分五金件及发生增补款项的陈述予以采信。证据九,结合当事人讲话语境,祝军是陈述现场安装没有问题,而并非指现场的货不存在质量问题,对璠宝公司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十,该证据系璠宝公司单方制作,润泽公司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璠宝公司二审申请证人王焰林出庭作证,证明润泽公司除了8月1号反馈个别颜色存在色差,不符合规范之外,其余并未提出质量异议。同时证明璠宝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王焰林出庭陈述:其是璠宝公司员工,案涉工地都是由王焰林与祝军对接。本案所涉图纸进行过深化,但并未完成百分之百的深化指标,因为现场施工未能全部完成,不能进行复尺。产品在2020年7月23日已经全部制作完毕。润泽公司是在8月1号反馈板材不合格,之前未曾提出过,反馈时有问题板材占整个工程量的1-2%。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尺寸及现场进度问题。本案合同所涉产品已经全部制作完毕,90%拉到现场,40%已经上墙。




润泽公司对证人证言质证认为:证人与璠宝公司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证人所陈述的内容与璠宝公司自己的陈述本身有出入,所以不能够达到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证人陈述的事实与微信聊天记录能相互印证,可以采信,但上述事实并不能证明润泽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润泽公司二审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20年7月31日王焰林与祝军通话录音一份,证明截至2020年7月31日,璠宝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也明确表示不履约的事实。证据二,样板房照片六张,证明:1.样板房施工现场符合安装条件,不存在璠宝公司所称的基层不符合安装条件的事实。2.因璠宝公司提供的货品存在质量问题,润泽公司只能委托第三方重新制作并安装完成的事实。




璠宝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录音证据形式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该份录音的内容并不完整,从这录音内容也可以听出起因是王焰林被踢出了聊天群,并非润泽公司真实的不履约的意思表示。证据二,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不能反映出是涉案的样板房。即使图片是真实的,也不能反映出2020年8月1号之前现场的实际的施工情况是否符合安装条件




本院审查认为,璠宝公司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上述证据可以反映出2020年7月31日货物未能交付的事实。照片是装修好的房间,不能达到润泽公司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润泽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璠宝公司支付的32056元是代购五金及增补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璠宝公司应否向润泽公司返还201229元。润泽公司解除案涉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璠宝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供货,同时存在交付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的情形。根据合同约定,璠宝公司应在收到第一笔款项85000元后26天完成货物定制,璠宝公司货到润泽公司现场后,在收到安装通知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润泽公司则应在璠宝公司送货安装前再支付68000元,双方在合同中还就逾期交货违约责任作了约定。润泽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支付了85000元,故璠宝公司应于2020年7月7日前完成货物定制,润泽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支付了68000元,璠宝公司应在收到安装通知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而本案证据显示,直至2020年7月31日璠宝公司仍未能交付全部货物。2020年8月1日,祝军明确表示“我要货,付过款的货,送到工地就行,现场我来负责安装”,在此情况下,璠宝公司仍未能按约交付全部货物,此后,直至润泽公司发函解除案涉合同,璠宝公司也未能交付全部货物。显然,璠宝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且根据在案证据,璠宝公司交付的货物还存在质量问题,璠宝公司亦同意返厂处理,上述情形表明璠宝公司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璠宝公司上诉理由中一直在强调现场不符合安装及复尺条件,然璠宝公司证人出庭时表示货物已经在2020年7月23日全部制作完毕,照此陈述,璠宝公司应当可以将货物全部交付,事实却是在润泽公司多次催告直至发送解除函时仍未能完成交付义务,故本院对璠宝公司该理由不予采信。璠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润泽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依法有据。至于返还的款项金额,璠宝公司主张代润泽公司购买部分五金,然璠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仅有520元系用于购买五金,而璠宝公司亦无证据表明上述五金已经向润泽公司交付,故原审认定由璠宝公司返还润泽公司201229元并无不当。关于润泽公司拆除已安装产品的行为,璠宝公司认为系润泽公司的违约行为,本院认为,该行为系润泽公司在璠宝公司违约情形下,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璠宝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未对已拆除的物品作出处理,本院认为,案涉合同解除并由璠宝公司返还货款,润泽公司也应返还其收到的货物。润泽公司主张案涉货物由璠宝公司拆除并收回,但根据在案证据,案涉板材系由润泽公司拆除并封存,并无证据显示璠宝公司已经收回。璠宝公司一审明确同意解除合同,却未提出要求返还已拆除货物的诉请,二审中双方对璠宝公司已经交付的产品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应当返还的产品范围,璠宝公司就此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上诉人璠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3元,由上诉人上海璠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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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郑扬


审判员蒋莹


审判员周辰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