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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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1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润泽百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壹都文化广场55号22-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璠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库浜路201号5幢一层B区17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浙江润泽百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璠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2)浙059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浙江润泽百向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润泽百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