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蓝格吊顶材料经营部、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305号
申请人:商河县蓝格吊顶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泰商国际商城E区1栋136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拉菲公馆商业公寓A栋2405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蓝格吊顶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河县蓝格吊顶材料经营部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商河县蓝格吊顶材料经营部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存款4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