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滨城区联城建筑安装工程中心、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485号 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联城建筑安装工程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镇林家油坊村西240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Q5F872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拉菲公馆商业公寓A栋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QBKFM66。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2XM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060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06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31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