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6334号 原告:***,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拉菲公馆商业公寓A栋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QBKFM66。 负责人:***。 被告: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2XM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