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6334号
原告:***,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拉菲公馆商业公寓A栋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QBKFM66。
负责人:***。
被告: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2XM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北中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