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良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湖北良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6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一路特16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方俊杰,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良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湖北黄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姚家集八角门侧路八栋。
法定代表人喻红生,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良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6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湖北良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良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湖北良真建筑工程有限公除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外,其名下无车辆、房产及土地登记相关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现代基业商品砼有限公司发出约谈通知书,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良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116民初6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8)鄂0116民初65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文
审判员  陈大进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雨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