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7269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
被告:***,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珠海市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