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402执5119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华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珠海市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三街118号1栋2403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5487143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市加新华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金升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40000045493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珠海市华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加新华房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加新华房产有限公司名下在珠海农商银行拱北支行账户80×××81内存款人民币1369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