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 号
(2022)苏0508民初1664号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2年3月3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朱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军,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宝带熙岸1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朱守芳。
请求事项
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协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浦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