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5339号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发展区**路。
法定代表人:黄为民。
被告:苏州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宝带熙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苏州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为民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7条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