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32执1503号
申请执行人:东平正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50900971C,住东平县商老庄乡董庙村。
法定代表人:尹宜正,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TM855G(-3),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振兴路自主创业基地第三其C座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协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溪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NX02H6X,住梁山县水泊街道美的亚广场11号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谢长勇,经理。
本案在执行东平正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溪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院涉案较多暂时无能力履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832执1503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祥柱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师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