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溪建设有限公司

东平君晨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中溪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4873号
原告:东平君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23MA3M1DTP2G,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戴庙镇前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林法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中溪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MA2RTM855G,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协东,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中溪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32MA3NXOLH6X,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水泊街道办美的亚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谢长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保建,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平君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溪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中溪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东平君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以与被告安徽中溪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中溪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平君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平君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中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冯玉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冯雪晴
书 记 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