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479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积兴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1号(原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森,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森,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清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杨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军,男,该公司经营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积兴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尚清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婷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博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