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658号
申请人:吉林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天骄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兰家大街39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63829095.6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吉林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63829095.6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