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821民初996号 原告:**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省长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天骄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曾用名镇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省镇赉县镇赉镇团结东路1488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久公司)与被告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广旅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长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广旅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455,590元及利息(利息以2,455,590元为基数,暂从2020年11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余的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镇赉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扩建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扩建工程土建、装饰、消防、电气工程,签约合同价款为29,791,258元。案涉工程早已于2020年10月末交付使用,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结算申请,结算工程款为31,165,59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28,710,000元,尚欠2,455,59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文广旅局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日,长久公司中标了镇赉县全民健身中心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并与建设单位文广旅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镇赉县西湖街西、生态路北,工程范围包括扩建工程土建、装饰、消防、电气,合同价款为29,791,258元。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末交付使用时,审核单位镇赉县基本建设预决算审核中心在长久公司与文广旅局共同签署《工程预(结)算审定表》***,审定工程款数额为31,165,590元。文广旅局已付工程款28,710,000元,尚欠2,455,590元未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审定表》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长久公司与文广旅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长久公司按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文广旅局亦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其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违约。长久公司要求文广旅局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长久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455,590元,并以2,455,59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44.72元,减半收取计13,222.36元,由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