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1298号
原告:**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天骄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曾用名镇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省镇赉县镇赉镇团结东路1488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67.58元,减半收取计14633.79元,由**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