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992号
申请人:吉林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天骄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春市兰家大街395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申请人吉林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3003898.8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吉林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院保全担保书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3003898.8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