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1民初4024号
原告:延吉市万达脚手架租赁店,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太平街11-4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天骄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延龙路海兰江花园23号0508幢3单元502室。
负责人:***。
原告延吉市万达脚手架租赁店与被告吉林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吉市万达脚手架租赁店于2025年04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万达脚手架租赁店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万达脚手架租赁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9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延吉市万达脚手架租赁店。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