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民初99号
原告:陕西清源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航机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第三人: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侯某。
原告陕西清源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航机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清源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清源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清源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陕西清源环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卫文学
审判员 毛松伟
审判员 陶佩林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卫骁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