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甬商终字第1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2-638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敬,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瑞沣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
法定代表人:付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况世同,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州瑞沣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上诉人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栋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