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755号
原告:***天全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南国大家装E33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南座20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全案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天全案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全案装饰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全案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6元,减半收取计3558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谢 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