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天全案装饰有限公司、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755号 原告:***天全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南国大家装E33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南座20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全案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天全案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全案装饰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全案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6元,减半收取计3558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谢 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