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3执3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建筑设计创意园D区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650841061。
法定代表人:郑金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英、卢娟娟,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尚匠坊(福建)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福光南路379号武夷绿洲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BYB74C。
法定代表人:杨锦凤,董事。
申请执行人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匠坊(福建)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03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强制被执行人***、尚匠坊(福建)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尾款为2200000元、逾期付款损失260000元,合计24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60000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7879元;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尚匠坊(福建)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匠坊(福建)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遂依职权通过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尚匠坊(福建)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票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及案外人陈叡威名下有坐落于××街道××路××号××商住楼××#楼××单元的房产,已被仓山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D××××汽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截至2023年11月5日止,但未扣押到该车,故本院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匠坊(福建)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督促被执行人***、尚匠坊(福建)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时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21年12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告知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和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但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无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可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美铤
审判员  林铭伟
审判员  赵景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