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齐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玮熠商务咨询事务所与上海齐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13480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玮熠商务咨询事务所与被告上海齐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玮熠商务咨询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6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78元等合计人民币2,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志荣
法官助理 李梦娜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