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1348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玮熠商务咨询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上海齐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人民币131,703.1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玮熠商务咨询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齐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1,703.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志荣
法官助理 李梦娜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