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齐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耀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高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754号之一
原告:上海耀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吴杨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元,上海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新巷村2089号3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伶俐。
被告:上海高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平。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耀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贵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慧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