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754号之二
原告:上海耀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吴杨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林。
被告:上海齐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新巷村2089号3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伶俐。
被告:上海高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平。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1)沪0116民初147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准予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915,388.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上海齐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高峰纺织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915,388.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贵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慧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