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3民初4204号
原告:金华市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199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元,董事长。
原告金华市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金华市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东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3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34元,由原告金华市东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