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82执3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1998号**,组织机构代码:597200207。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
被执行人建德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南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55191963。
法定代表人刘大庆。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工程款人民币68201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17年11月8日、2018年4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淘宝账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被执行人建德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南山路1号的酒店工程、别墅工程及项上所有的附属工程、地下车库、土地【证号:建国用(2014)第2055号】等所有整体资产。
2、经查,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370号案件中已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南山路1号的酒店工程、别墅工程及项上所有的附属工程、地下车库、土地【证号:建国用(2014)第2055号】等所有整体资产,所得拍卖款人民币95410000元,支付优先费用外,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执行款人民币109800元。
3、2017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4、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徐元芳、刘文超、宋少凡、宋可文分别于2017年9月13日、2017年11月9日、2017年11月3日、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建德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5、2017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提出的对建德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日,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执行。
6、2017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录的措施。
7、2017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徐元芳、刘文超撤回对被执行人建德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8、2018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建德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9、2018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东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2018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宋少凡、宋可文、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建德市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并通知申请执行人。
11、2018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的执行措施。
12、2018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13、2018年4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到2018年4月23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执行标的金额为工程款人民币57221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