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洪泽湖电缆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天祥路灯器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3民初1817号之二
原告:江苏洪泽湖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东九街东侧、东三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潘学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扬州市天祥路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洪泽湖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天祥路灯器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洪泽湖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洪泽湖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6元,减半收取395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978元,由原告江苏洪泽湖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