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5民初176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龙上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9号3幢1单元3-1至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龙上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