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3民初764号之一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百丰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园区(仲帮种业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上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9号3幢1单元3-1至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百丰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重庆龙上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百丰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百丰钢管租赁服务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百丰钢管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00元、保全费1,070.00元,计1,398.00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百丰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