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688号
原告:长寿区聂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中路30号1幢1单元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UQ2EN8X。
经营者:聂涛。
被告:重庆龙上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9号3幢1单元3-1至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62791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长寿区聂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龙上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长寿区聂涛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寿区聂涛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寿区聂涛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由原告长寿区聂涛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