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10043号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电器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皇小区1号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BTH6XJ。
经营者:戴得华,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天印村大屋基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4********。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龙上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法定代表人:黄永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倪,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显荣,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电器经营部与重庆龙上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电器经营部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北碚区**电器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北碚区**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北碚区**电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雷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