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上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龙上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财保478号
财产保全申请人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西齿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8WF63M。
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龙上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9号3幢1单元3-1至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62791M。
法定代表人黄永红。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矩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叶路8号锦上华庭14幢2-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663117。
法定代表人尹兰芬。
申请人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龙上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矩斛商贸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二被申请人价值121,659.5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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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段  小  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桢
书记员胡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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