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上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龙上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4454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龙上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9号3幢1单元3-1至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62791M。
法定代表人:黄永红,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82号D-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0806Q。
法定代表人:陈真学,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龙上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49元,依法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唐海峰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助  理      胡人丹
           书    记    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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