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神宇汇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神宇汇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3447号之一
原告: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8号万高都市欣城B-10-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神宇汇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59号2栋4单元1层6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神宇汇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计1558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238元,由原告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闵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