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03民初286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神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号*栋*单元*层*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4706764R。
法定代表人:肖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袁鲁,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神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补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49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余龙
审判员*鸿
审判员万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易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