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9214号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海利量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上油松村**1302。
经营者:吴海丽,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程,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斌,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林彬,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海利量建材商行与被告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龙华区海利量建材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龙华区海利量建材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闵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