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957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新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
负责人王胜。
被执行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林彬。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新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5104.5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再审,并作出(2021)粤19民申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1971执957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伟华
审判员 梁光伟
审判员 邵 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利雅
陈纬杰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957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新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
负责人王胜。
被执行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林彬。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新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5104.5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再审,并作出(2021)粤19民申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1971执957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伟华
审判员 梁光伟
审判员 邵 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利雅
陈纬杰